近日,湖南省發改委、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湖南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規范教育收費秩序。
普通高中學費按省級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檔收費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含飯菜加熱服務費或大米加工服務費),按規定代收作業本費和教輔材料費,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
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可收取上述費用外,還可在堅持學生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向接受相關服務的學生收取住宿費、校服費、就餐卡補辦費和校外活動費。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費用。
普通高中學校,除可收取上述費用外,還可按規定收取學費、課本費(限經省教育廳頒布目錄并經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核定技術標準、發改委核定價格的課本)和新生入學體檢費,不得另收其他費用。
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分省級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個檔次,分別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特色教育實驗學校參照執行省級示范性高中收費政策。
省屬普通高中涉外辦學根據“同城同價”原則,實行“許可性”備案管理。其學費標準不得高于長沙市發改委、教育局核批的同等級同類學校收費標準,住宿費、伙食費和代收費與普通高中本校學生實行同等收費政策,由涉外辦學機構申請備案后,方可按規定公示并執行。行業舉辦的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標準暫按原批復執行,設立過渡期,從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執行。
省屬公辦幼兒園根據“同城同價”原則,實行備案管理,其保教費、住宿費不得高于長沙市同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報經省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學生入學后因故退學、轉學或請假的,除已終結商品買賣和勞務服務關系的代收費項目外,其它收費由學校實行按月退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中途轉入的學生,按實際在校月數和應分攤的收費標準收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收費。
幼兒入園后因故中途轉園、退園或請假,要求退費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月計退,伙食費按周計退。
民辦學校不得隨意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通知》規定,民辦學校在湖南未出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收費管理辦法前,須遵循九條原則:
(1)民辦學校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規范定價程序和收費行為,在未制定具體的定價制度前,不得隨意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2)民辦學校調整學費標準要充分聽取學生及學生家長意見,并提前60天向學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民辦學校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確需提高收費標準的應根據市場需求和辦學成本制定。
(4)民辦學校按隸屬關系依據價格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5)民辦學校收費按學段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費管理原則。即分為幼兒園三年為一個學段,小學分一至三年級和四至六年級兩個學段,初中、高中分別為一個學段。學生在校期間的收費均按學段收費標準分學期或學年交納。
(6)民辦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收費。
(7)退費政策參照公辦學校規定執行。
(8)民辦學校制定的收費標準,需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明示,實際收費標準應與招生簡章及宣傳廣告收費標準一致。
(9)嚴格遵守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確保學生和學生家長“明白交費”,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