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促進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健康發展,規范和引導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的組織與實施,制定本指南。(教育部規范海外游學 叫停“只游不學”現象)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以下簡稱:境外研學旅行)是指根據中小學學生的特點和教育教學需要,在學期中或者假期以集體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組織中小學學生到境外學習語言和其他短期課程、開展文藝演出和交流比賽、訪問友好學校、參加夏(冬)令營等開拓學生視野、有益學生成長的活動。
第三條境外研學旅行應當以加強國際理解教育,推動跨文化交流,增進學生對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理解為目的,有利于促進中小學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豐富中小學的課程內容和社會實踐,增進與國外中小學學生的交流和友誼。
第四條舉辦和實施境外研學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實效的原則,符合中小學學生的特點與需求,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條舉辦境外研學旅行要與中小學的教育教學計劃統籌安排,具有明確、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適當、周密的教學內容,把素質教育和體驗學習貫穿始終。境外研學旅行的教育教學內容和學習時長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計劃的1/2。
第六條境外研學旅行要注重活動特色,豐富教育內容,可以選擇或者包含環保、科技、人文、自然、歷史、文學、藝術、體育等主題活動。
第七條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選擇與境外學校、夏冬令營營地等機構合作的,要通過相關渠道核查境外機構的合法性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承接條件,并應在活動宣傳階段即向擬參加活動的學生及其家長做出說明。境外研學旅行需委托旅行社辦理出境手續、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項的,應選擇國家旅游局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
第八條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同擬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機構應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協議,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合作事項和標準、各自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對于需要乘坐汽車長途旅行的,應在合同或者協議中就車輛性能、安全車速、司機規范等予以明確約定,避免出現車輛老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情形。
第九條舉辦者不得因與境外機構合作而自行聲明免除自身對境外研學旅行的責任義務。
第十條境外研學旅行一般應以小學四年級以上年級的學生為主體,組織三年級以下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參加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特別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十一條境外研學旅行的活動時間和地點應事先進行合理規劃,充分考慮中小學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學生不宜超過3周,中學生不宜超過6周。每次活動安排不宜超過2個國家,每個國家的參訪城市不宜超過4個。除非特別需要,不宜組織跨國多地的境外研學旅行活動。
第十二條選擇境外研學旅行目的地,應在兼顧氣候、交通、衛生、語言、食宿等的基礎上,優先考慮環境安全、友好、文化內涵豐富、教育教學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注重體驗多樣性文化,不宜偏重單一國家或者地區。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要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規避戰爭、疾病、災害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地區。
第十三條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事先要以書面形式將活動內容、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費用(含保險費用)、文明安全等事項告知學生和家長。學生家長要審慎選擇境外研學旅行活動,并向舉辦者提供書面的署名同意書和學生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境外研學旅行活動的舉辦者要與學生家長就監護權委托等事宜依法簽訂協議,并可就學生違反團隊規則或者因離團發生意外的責任歸屬和處置辦法等依法做出書面約定。舉辦者要為學生全員和帶隊教師購買涵蓋活動全程的醫療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第十五條舉辦者要做好學生、家長的行前培訓和說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