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類的范圍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和民主黨派機關及其它組織所屬的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和依法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不納入分類范圍。
三、分類的標準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一)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即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政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該事業單位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二是該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有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的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三是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必須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授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各部門自行委托等均不作為認定依據。
這類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行政職能應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即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可認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是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于政府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三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
這類事業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三)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即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改革后,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公益一類。即承擔義務教育、特殊教育、中職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的,以及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提供的公益服務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涉及公眾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職能;二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這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
公益二類。即承擔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需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并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二是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三是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今后要不斷推進這類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編制、法人治理結構、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險、黨建等方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