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試點公務員分類改革后的幾年內,深圳4萬多名公務員中聘任制超過了3200名,但無一人被解聘”,而依據深圳的公務員分類改革規定,“新進入深圳行政執法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的公務員全部實行聘任制”。(《華商報》4月6日)
道理很明顯,無論委任制還是聘任制公務員,要想健全公務員“退出機制”,科學完善的公務員考核機制,實際上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基本前提。而現在的問題正是,不管對于委任制還是聘任制公務員來說,缺乏一套真正科學完善、客觀公正的配套考核機制。
在這種背景下,公務員考核成為一種流于形式的“過場”,缺乏應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勢必難免。而這樣一來,《公務員法》規定的“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無從談起,最終出現“無一人被解聘”情況,當然不足為奇。(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