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韜
黃子韜工作室回應
搜狐娛樂訊 今日,黃子韜與韓國SM公司的官司在韓國做出一審判決,宣布黃子韜敗訴后。黃子韜工作室回應稱:“繼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6年11月裁定駁回韓國SM公司訴黃子韜侵犯其專屬經紀權案件之后,韓國SM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另一案件訴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侵權案件已于昨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地圖中查看再次被判敗訴。正義只會遲到,不會缺席,任何陰謀都會落空!北京、上海兩地法院的判決更加證實了SM公司一直所主張的所謂專屬經紀權在中國法律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法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而對于今日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做出的一審不公平判決,我們絕不接受,并做好一切準備,繼續上訴!感謝各位的關心!”
據了解,繼2016年11月韓國SM公司訴黃子韜及其合作公司侵犯專屬經紀權的案件在北京市東城法院被駁回后,4月27日再次傳出SM在上海法院訴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侵犯專屬經紀權的案件被判敗訴的消息。
該案是SM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張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侵犯SM的專屬經紀權,要求立即停止代言活動并連帶賠償。隨后,2017年4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核后對該案做出判決。判決指出了該案的兩個焦點問題并給予了清晰的判示。
黃子韜上海勝訴判決書
黃子韜上海勝訴判決書
黃子韜上海勝訴判決書
黃子韜上海勝訴判決書
第一個焦點問題:專屬經紀權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其性質應如何認定?對此,法院認為:原告(SM)所主張的其對被告(黃子韜)行使獨占(排他性)經紀人權限,即所謂專屬經紀權,不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范圍。原告(SM)對于被告(黃子韜)并無人身支配權。
第二個焦點問題:被告(黃子韜及其代言客戶)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法院認為,原告(SM)要求被告黃子韜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而原告(SM)要求黃子韜的代言客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亦無法律依據。首先不能苛求該客戶知曉黃子韜的經紀協議狀況,并且即使存在專屬協議,個人的肖像權、姓名權等個人固有的人格權,任何形式的合同都不能限制個人合法行使其人格權的自由。因此不能認定該客戶具有侵權惡意。據此,法院判決全面駁回了SM的訴訟請求。
分析北京、上海兩案可見,SM公司一直所主張的所謂專屬經紀權在中國法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法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SM公司通過起訴黃子韜及其在國內合作伙伴達到間接封殺目的的策略很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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