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號
《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已于2013年12月27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27日
2013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以下為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事登記行為,加強市場監管,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經濟特區內的商事登記及其監管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為設立、注銷商事主體的資格及變更相關事項,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申請事項記載于商事登記簿,并按照規定予以公示的行為。
商事主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商事登記機關,是指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商事登記及其監管實行規范統一、便捷高效、寬進嚴管、公開透明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商事主體誠信體系建設,強化信用約束,引導商事主體誠信自律。
第五條商事登記機關負責商事登記及其監管工作。
其他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監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誰許可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相關行政部門對商事主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管職責。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平臺,實行商事登記機關、有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以及有關單位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章商事登記簿
第七條實行商事登記簿制度。
商事登記簿由商事登記機關設置,專門用于記載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八條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包括:
㈠名稱;
㈡住所;
㈢類型;
㈣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㈤投資人及其認繳出資額;
㈥認繳出資總額。
前款第三項所稱類型包括法人商事主體和非法人商事主體。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商事主體的類型分別規定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
第九條商事主體備案事項包括:
㈠章程、協議或者申請書;
㈡經營范圍;
㈢經營場所;
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㈤聯絡人;
㈥分支機構;
㈦其他事項。
前款第五項所稱聯絡人,是指受商事主體指派或者委托,依照本條例負責披露應當公開的該商事主體信息,接受有關行政機關詢問調查的人員。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商事主體的類型分別規定應當備案事項和可以備案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應當備案的事項,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可以備案的事項,由申請人自行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條商事登記簿記載的登記事項,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商事登記簿記載的應當備案事項,由商事登記機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商事登記簿記載的備案事項,其利害關系人有權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查詢。
第十一條商事登記簿是商事登記的法定載體。其他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應當與商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商事登記簿記載的為準。
未在商事登記簿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章商事主體登記
第十二條設立、注銷商事主體的資格及變更相關事項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申請人申請商事主體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格式以及申請登記的辦理流程和時限。商事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商事主體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十四條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商事主體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公示。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采取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商事登記。
第十五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向經登記的商事主體出具商事主體登記證明或者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商事登記推行網上申報、受理、登記、發照、存檔。電子檔案以及電子營業執照與相應的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申請人辦理住所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的,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無法提供使用權證明文件的,屬于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供由轄區居(村)委會、市場開辦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同意作為商事登記主體住所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其他商事主體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出具的同意作為商事主體住所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商事主體的住所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住所不一致的,在同一商事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申請人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不在同一商事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申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分支機構登記。
第十八條商事主體經營項目涉及的經營場所,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得規劃、環保、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和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批準的,應當依法向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市人民政府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制定經營場所監管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請備案,商事登記機關對列入禁設區域目錄范圍內的場所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