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廈門縣級旅游車在泉州被抓,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出3萬元的“巨額”罰單。上周五,該事件聽證會于泉州召開。聽證會召開后,作為車隊法人代表的陳女士仍對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做出的處罰公平性存疑,她曾要求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但卻遭到拒絕。
質疑處罰不公
陳女士告訴記者,自己車隊的另一輛旅游大巴在春節期間就曾被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抓過。“因聽聞身邊不少廈門縣際車在泉被抓,同樣的問題卻套用不同的法條進行處罰,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所以要求他們信息公開。”陳女士表示,自己多次向相關部門遞交信息公開申請書,有的遭拒,有的杳無音訊。
陳女士向記者出示了其于3月28日向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遞交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書要求公開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23日所有在其轄區內被處罰客車超范圍經營的數量、被處罰具體車號及所處罰的金額。另外,陳女士也將此份申請書的內容作為舉報信,于3月31日向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遞交。
申請信息公開遭拒
對陳女士遞交的信息公開申請書,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答復為因信息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而遞交的舉報信,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把其作為信訪件處理,認為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的投訴請求”,不予受理。
陳女士認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并不存在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縣際車被抓受到處罰,都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處罰而非個人”。此外,《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第八條明確規定,“交通行政處罰結果應當通過公示欄、網站等方式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地方做法不一
記者了解到,福建其他城市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或是其下屬大隊,并非都不公開交通行政處罰結果。公開交通行政處罰結果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或是其下屬大隊,會在公示欄里貼出近期處罰結果,包括車牌號、所屬企業或個人名字以及所違反的條例、處罰金額。
就信息公開一事,記者致電福建省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陸路督查處咨詢。一位負責人表示,交通行政處罰結果“沒有要求一定要公開”,有的地區公開,有的地區不公開則是因為“地方規定不一樣”。該負責人表示,讓記者隔日再次致電咨詢。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紅認為,《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里有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陳女士的訴求是合法的,不應遭拒。
據了解,陳女士仍在申請交通行政處罰結果公開,并于近期向泉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