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廣東人大網獲悉,《廣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7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突出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和經營規范,對民宿、網絡經營旅游業務、旅游搜索引擎、智慧旅游等作出了規定,強化了旅游綜合監管、信用檔案、文明旅游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時下熱門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從事組團活動,《條例》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旅游的名義,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臺或者行業協會、學會、車友會、驢友會、俱樂部等形式,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11月起廣東施行新旅游條例 開辦民宿需要登記
據南方都市報消息 《廣東省旅游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7年7月27日通過并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民宿旅游經營,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加強引導民宿經營管理
對于現在火熱的民宿,條例中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民宿旅游經營,為旅游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人文、自然景觀和風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宿經營管理;支持在具有旅游資源的鄉村發展民宿,經營者可以采取租賃、聯營等方式,委托有關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城鎮和鄉村居民開辦民宿旅游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
《條例》中指出,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旅行社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場所、聯系方式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網絡經營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費用的,應當提供紙質或者電子發票。
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場館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旅游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對其進行實名登記,審查旅游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并進行公布。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報告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旅游者利用帶薪休假假期錯峰出行旅游;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指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低價開放或者免費開放,鼓勵開發適合大眾消費的旅游產品。
此外,《條例》集中、系統地規定了旅游者、經營者和從業者的權益與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對條例中的“不得”、“禁止”行為都有相應處罰規定。
《廣東省旅游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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