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民間經濟活躍,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一直居高不下,甚至還有因非法放貸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日前,“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非法高利放貸將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石獅法院提醒“職業放貸人”,莫因一味追求經濟效益,而觸犯了法律紅線。
《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并且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
其中,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2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4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嚴重”。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40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20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規定了定罪標準降低的幾種情形。其中,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的標準,只需要達到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就能認定。(記者鄭秋玉通訊員莊英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