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我市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租房貸”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切實加強中介機構規范從業,維護我市房屋租賃市場和金融秩序。
據悉,此次“租房貸”專項整治行動,將重點查處“租房貸”“套路貸”“高利貸”等非法業務活動,加強日常服務消費維權,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和中介服務,打擊違法發布虛假房產租賃廣告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排查整治內容為:
推行房屋租賃網簽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撮合成交的住房租賃業務和住房租賃機構出租住房業務,中介機構應當督促當事人到當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網簽備案手續。住房租賃備案證明可以作為承租者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證,用于向公安機關依法申領居住證,并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規范房屋租賃金融業務。嚴禁房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機構開展“租房貸”相關業務,嚴禁房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機構違背承租者意愿,強迫、誘騙承租者簽訂“租房貸”合同。嚴禁房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機構假借各種名義,以自建資金池的方式收取客戶資金進行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重點打擊以房產中介服務名義,非法發放貸款或與非法放貸組織勾結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引導金融機構提供合規金融產品,滿足租賃企業發展資金需求。支持住房租賃機構以企業名義申請經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
加強租賃機構監管。房產經紀機構方面,房產經紀機構提供居間服務,租賃合同僅為承租者與出租者達成的雙方合同。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者不得扣留押金,租賃關系結束后,出租者應當立即退還押金。房屋租金由承租者直接交付出租者,嚴禁房產經紀機構經手截留房屋租金、押金;嚴禁經紀機構以承租者名義通過“網貸”平臺套取房租貸款;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變“居間”為“代理”。住房租賃機構方面,租賃機構出租自有住房,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閑置住房,以機構名義出租給承租者的,租賃機構與承租者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長于租賃機構與出租者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嚴禁設立“資金池”,擅自侵占和挪用承租者租金。(記者許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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