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發《石獅市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此舉意味著備受拆遷安置群眾關注的安置房小區物業管理有章可循了。根據暫行規定,市財政將對安置房物業服務費給予適當補貼,業主回遷,市財政分別按60%、40%、20%連續三年補貼物業服務費,第四年開始由被征收人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自行繳納。
暫行規定分為總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與物業交付、物業管理與服務、物業使用與維護、物業服務收費及補助、附則六個部分,對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為落實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將建立街道(鎮)、社區(村)、業主委員會(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四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交付前一個月,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業主代表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代行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待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時,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牽頭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小區管理委員會職責自行終止。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管理。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物業服務由小區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服務由專門管理機構,在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選聘有資質、誠信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鼓勵街道(鎮)自行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根據暫行規定,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前期物業服務等級統一按《泉州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三級標準執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業服務費減半收取。市財政將對安置房物業服務費給予適當補貼。回遷第一年補貼業主應交物業費的60%,第二年補貼業主應交物業費的40%,第三年補貼業主應交物業費的20%,第四年開始由被征收人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自行繳納。對因業主無正當理由未繳交自付部分物業費,導致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起訴,業主為過錯方的,取消物業費政府補貼部分,業主應自行全額繳納物業費。
此外,暫行規定還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接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小區后,市政府按小區計容建筑面積向街道(鎮)撥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啟動資金。計容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10萬元給予補貼,計容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到20萬平方米的,按15萬元給予補貼,計容建筑面積超過20萬平方米的,按20萬元給予補貼,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分戶驗收、前期介入、承接查驗等工作。
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記者 吳漢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