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欺凌別人,家長需擔責
在校園欺凌中,其實雙方都是受害者,都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被欺凌的孩子需要從傷害中恢復過來,走出陰影。而實施欺凌的孩子則需要被矯正,被告知行為的規范規則,了解哪些行為是可以做的,哪些則是被禁止的,以及如何處理同伴之間的關系等。”童小軍說,有研究表明,實施欺凌的孩子,其成年出現犯罪行為的幾率往往較其他孩子更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認為,不論是何種校園傷害事故,及時、友好、妥善處理都是對孩子權益的最好保護。從加害方來說,父母要及時教育好自己的孩子,父母和孩子共同向受到傷害的孩子真誠道歉,反思并改正自己的過錯。加害方其實可能本身也是家庭暴力、校園暴力的受害者,在要求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同時,也要對其進行心理干預,幫助他形成同理心,意識到自己的欺凌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痛苦,并且學會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緒。
如果發生欺凌行為,給其他同學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可以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前述規定,孩子給欺凌他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家長需要承擔責任。
在學校的責任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則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