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dǎo) 讀
玩具和槍支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什么樣的“槍狀物”才能被認定為槍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老婦趙春華擺設(shè)射擊攤位營生,后被警方抓獲,并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引起廣泛熱議。
2015年,四川男孩劉大蔚因網(wǎng)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對此案件再審。
兩案均涉及玩具與槍支的界限,二者的邊界到底在哪兒?爭議不斷。
對于爭議,《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jù)》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向“北京時間”出發(fā)點和觀念不對,玩具和槍都搞不懂,信口開河”。
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告訴“北京時間”,《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jù)》對于趙春華一案并不適用。他表示,1.8 J/cm²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由此標準認定趙春華持有的槍狀物為槍支是“錯誤和荒謬的”。
因“玩具槍”被判刑?
2016年12月27日,家住天津河北區(qū)的趙春華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