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不同服務不會混淆
案件宣判后,記者就廣東省高院對此案的再審情況、雙方爭議焦點、此案公開宣判對知識產權保護將帶來怎樣的影響等問題,專訪了此案承辦法官肖海棠。
肖海棠介紹說,江蘇電視臺和珍愛網以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為由,分別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從而啟動該案再審審查程序。合議庭在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之后,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中“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這一應當再審情形的規定,依法提審本案。
肖海棠告訴記者,一般而言,相關電視臺為了區分其臺下多個電視欄目,都會對相關欄目進行命名。這些電視節目名稱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判斷的標準是,這種使用的目的是否為了指示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有沒有起到識別作用。
本案所涉及的“非誠勿擾”標識,一是從客觀情況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續性與連貫性,整體呈現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獨特性,經過江蘇電視臺大量宣傳,具有較強顯著性,相關公眾一看到被訴標識,就會聯想到該電視節目及其提供者江蘇電視臺,這就起到了商標所具有的指示來源的功能作用;二是從主觀情況來看,江蘇電視臺也有將該標識作為品牌來使用和維護的意圖。因此本案屬于商標性使用。
關于《非誠勿擾》這種電視節目是否侵權的問題。肖海棠表示,電視節目往往以現實生活為題材,這些題材內容是節目的組成部分。所以在對電視節目進行商品/服務類似判斷時,它的界限不像普通的商標侵權糾紛那樣清晰、一目了然,有所爭議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抓好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在事實認定方面,要避免簡單、孤立的將某種表現形式或某一題材內容從整體節目中割裂開來,而是通過本案證據來全面、綜合性地考察被訴節目整體,從而探究出被訴行為的實質、目的和主要特征。
與此同時,還要對這個行業的發展背景和業態環境有所了解,從而對被訴行為定性作出更加科學穩妥的認定;在法律適用方面,必須根據商標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進行比對,緊扣商標法識別來源的功能和主要宗旨,考慮相關公眾對于這些節目的一般認識如何、會不會產生混淆誤認、是否損害了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等問題,從而作出類似節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合理判斷。
就本案而言,被訴“非誠勿擾”節目從整體來看,屬于電視文娛節目,與金阿歡涉案注冊商標所使用的第45類服務不相同也不類似,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侵權。
這個案件之所以引發社會關注,除了《非誠勿擾》節目本身影響力大、受眾多之外,還因為這類案件爭議所反映的情況正是當前電視節目普遍存在的情況,案件的裁判可能影響這一行業的發展方向。
“判決除了定分止爭之外,還應當具有評判和導向功能。所以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我們除了審查本案的證據之外,還深入了解了廣電行業的背景,收集了全國近5年來所有涉電節目名稱的案件,慎重地作出本案的判決,期待能夠在此類糾紛解決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維護保障商標權人正當權益、合理維護廣播電視行業的創作空間和熱情,以及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和發展之間取得最佳平衡。”肖海棠說。
本報記者 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 潘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