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6日訊 泉州首次出臺舉報出租汽車違法經營行為獎勵辦法。即日起,市民坐出租車再遇拒載、不打表不開票、途中甩客、故意繞道等違法行為,可向當地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名舉報,舉報屬實有獎,每起案件獎勵30元(的士投訴流程)。
舉報人應在當場發現出租汽車違法經營行為后24小時內撥打舉報電話或直接到受理機構(詳見附表)進行實名舉報,舉報時須提供以下材料:舉報人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當事駕駛員姓名、出租汽車車牌號、違法的時間、地點、經過事實等。舉報人應盡可能提供現場錄音、錄像、照片等證據,配合受理機構做好調查核實工作。音像等證據材料發至受理機構郵箱:qzjtzfjb@163.com。
泉州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110”值班室及各縣(市、區)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作為受理機構,會在受理舉報電話后2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查處,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獎勵金發放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申報辦理。承辦人員在舉報案件查實結案后,填報《獎勵金發放表》,按規定辦理審批、發放手續;并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