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福州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尤權委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謙主持會議。副主任張廣敏、張健、鄧力平、劉群英、黃琪玉,秘書長牛紀剛和其他組成人員出席會議。副省長倪岳峰、省法院院長馬新嵐、省檢察院檢察長何澤中等列席會議。
會議聽取了關于《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的說明等14項報告和說明。記者獲悉,《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規定,的哥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甩客、繞行、拒載或“拼車”,擬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的士經營許可
不得轉讓
《條例(草案)》規定,機場客運站、鐵路客運站、客運碼頭等單位,應當劃定出租車行駛路線和專用候車區,向出租車開放運營。出租車應按序發車。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管理單位不得向的哥收取任何費用,經營性的專用停車場、站除外。
《條例(草案)》規定,對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后不符合原取得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撤銷。的士經營者不得轉讓經營許可;合理設置交接班時間以滿足公眾出行需求。
“黑的”載客
至少或罰3000元
《條例(草案)》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管機構責令停業,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無出租車運營證車輛載客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等。
未隨車攜帶服務卡,擬處以20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檢驗合格的計價器,或者營運途中甩客、無故繞行;無正當理由拒載,或者未經乘客同意招徠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車輛明顯位置指明去向的,擬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汽車租賃
須辦行政許可
近年來汽車租賃業發展迅速,我省目前約有汽車租賃企業2000家,擁有租賃車輛約1萬輛,企業規模小、車輛少、檔次低現象普遍存在,租賃合同糾紛和租車詐騙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對汽車租賃設置許可,即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條例(草案)》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載終端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汽修經營者拼改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營運車輛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擬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經營者過錯致漏乘
乘客有望免費改乘
根據《條例(草案)》,客運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或因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或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改乘或退票,不得加收費用。
《條例(草案)》規定,同一條客運班線有三人以上申請人申請的;或者根據客運市場供求、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開通的客運班線或在原客運線路上投放新的運力;已有的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原經營者不具備延續經營資格條件,需要重新許可的,縣級以上道路運管機構可采取招投標方式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
客運車輛發生較大以上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新增客運運力。
客運車輛發生較大以上的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且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或者發生超員50%以上的,應當立即收回配發該車的牌證。(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 海峽都市報記者 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