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尤燕玲 文/圖)今日,晉江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受賄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此案是監察體制改革后,晉江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的首起晉江市監察委調查終結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晉江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李某在擔任晉江市科技局某下屬單位副主任、負責人、主任期間,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申報專項補助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賄賂;還利用負責該下屬單位相關工程項目聯系施工、驗收、結算等職務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項目承包人錢財賄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晉江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庭審現場,被告人李某表示認罪、悔過,請求從輕處罰。
庭審現場
晉江法院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利用其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賄送財物,數據共計人民幣25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