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蘇省新沂市獲悉,4月16日在該市合溝鎮(zhèn)發(fā)生了殺人案,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有關情況初步查明。據(jù)了解,犯罪嫌疑人劉某(村黨支部書記)因與被害人石某平時存在矛盾,石某舉報劉某違法行為,導致矛盾激化,劉某等人經(jīng)過預謀,由犯罪嫌疑人孫某于4月14日竄至被害人家中,將石某夫婦殺害。(5月17日人民網(wǎng))
舉報,原本就是一種“危險的權(quán)利和義務”,而實名舉報的危險性就更大,需要有“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無畏,因為沒人能保證實名舉報者不受被舉報人的打擊報復。石某夫婦的結(jié)局不是“實名舉報”之殤嗎?正應了公眾對“實名舉報”的擔憂——“實名”等于“失命”。
實名舉報者遭到打擊報復的例子屢見不鮮,一些舉報者甚至遭受人身安全威脅,這對鼓勵實名舉報是沉重的打擊。成都紅會善款發(fā)霉舉報人稱曾遭軟禁死亡威脅,鄭州“房妹”爆料人也接到過死亡威脅電話,舉報撫順市原市委書記者從被網(wǎng)上通緝到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實名舉報如同一把“雙刃劍”,不傷敵人,則傷自己。它一方面保證了舉報的真實性和證據(jù)的準確性,但同時也增加了舉報者信息泄露、遭被舉報人報復的風險。因為被舉報的多為官員,神通廣大,權(quán)傾一方,總是能通過一些特殊的渠道,接觸到舉報內(nèi)容,若舉報不成,反招來打擊報復。河南省政協(xié)委員陳令軍曾將實名舉報形象地比作“蹦極”——“只有確定綁在腳上的繩子絕對安全,我才有勇氣跳,如果綁根頭發(fā)絲,那誰敢呢?”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這難道是被舉報者有特異功能嗎?當然不是。極有可能是辦案人員與被舉報者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糾葛。于是,本應保密的實名舉報身份信息被泄露有之,將舉報信息轉(zhuǎn)給被舉報人“處理”也有之,將“實名舉報”者推向危險的境地。
敢于實名舉報,是一種膽識、一種氣魄、一種精神。但“舍得一身剮”,卻可能“惹上一身禍”。如何保護舉報人的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是在與貪污腐敗等違法亂紀行為斗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完善實名舉報制度,保證實名舉報者信息不會公開泄露,泄露者承擔瀆職責任并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對打擊報復舉報者進行更加嚴厲的處罰。只有這樣,才能調(diào)動群眾實名舉報的積極性,“實名舉報”也才能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