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撞傷人不賠錢,法院查封他家也拒賠,還不往銀行存錢防止被凍結,在法院準備將他司法拘留時,他又外出打工……漳浦男子陳某不曾想到,這些行為最終換來的,既要賠錢還得承擔刑責,真可謂是得不償失。昨日,漳浦縣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對陳某提起公訴。
2009年2月,陳某開車將蔡某撞傷,在支付近13000元的醫療費后,陳某就杳無音信。1年后,蔡某一紙訴狀將陳某起訴到法院,陳某最終被判還需賠償醫藥費48000余元。
然而,在判決生效履行期內,陳某既未向法院提出申訴,又未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無法定事由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決。在兩次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后,陳某仍不申報財產狀況,法院曾查封他家,但他就是拒賠。因擔心法院凍結銀行賬戶,陳某也不往銀行存錢,就在法院準備對他實施司法拘留時,他又逃到外地打工。
之后,蔡某向漳浦縣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刑偵力量介入調查,迅速將陳某抓獲。經查明,陳某和妻子在廈門務工時,每年約節余3萬元,屬于有償還能力。
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認為,在法院做出民事判決后,陳某在具有一定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逃避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拒不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如不申報財產狀況、擔心賬戶被凍結不往銀行存錢、外出打工躲避司法拘留等,這些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該罪主要看有無主觀故意性,而對案件額度大小只作適當的考量”。
【律師說法】“老賴”故意逃避 受害者可報警
福建仁勝律師事務所曾曉明律師說,拒不執行判決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維護法院判決嚴肅性的重要體現,也是解決民事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手段”。
構成該罪的有幾個要素,首先是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并且明確規定有執行的義務,同時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但故意拒絕執行等,比如出現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等情況。一旦定罪,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曾律師建議,遇到此類“老賴”時,受害者可以在法院展開執行卻遭被執行人無法定理由拒絕、故意逃避等情況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據辦案人員透露,近年來隨著市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老賴”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獲罪,通俗一點即是“欠錢不還,不僅面臨繼續履行民事賠償,還可能被判刑”。(本網記者蘇禹成林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