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石獅沃爾瑪,因該商場安全警示標志充足,法院調解其擔責兩成
女童背靠在購物車上,一手抓扶手
出梯口時,購物車一頓,人往后仰
隨后,整個人摔到地面上,受重傷
坡梯進出口有很多警示標志
本報訊今年5月,4歲的彤彤(化名),隨姑媽到石獅九二路沃爾瑪購物時,背靠筐沿站在購物車上,不料在出自動人行坡梯(下稱坡梯)口時,購物車一頓,彤彤仰面摔到地上,落下九級傷殘。
隨后,彤彤的父母聯名將沃爾瑪告上法庭,提出6萬余元的經濟損失索賠。近日,石獅法院對該案作出調解,彤彤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商場安全警示標志充足,擔責兩成。
4齡童摔下購物車右肱骨粉碎性骨折
彤彤一家是江西人,不久前來石獅打工。
今年5月30日晚8時許,彤彤的姑媽左某帶著她,到石獅九二路沃爾瑪商場購物,在商場二樓處,左某挑了一輛雙層手推購物車,并將4歲的侄女抱上購物車,彤彤便背靠筐沿,站立在購物車上。
不幸的是,正當左某帶著彤彤,自商場2樓乘坡梯到3樓出口處時,購物車一頓,彤彤沒站穩,仰面摔至地面,彤彤肩膀受重傷。
左某嚇壞了,事發后立馬撥打120急救。很快,彤彤被送往石獅市華僑醫院救治,后因傷情嚴重,被轉往泉州市正骨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彤彤傷情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今年8月,彤彤的父母聯名,將沃爾瑪商場告上法庭,提出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經濟賠償,共計60430.49元。他們認為,彤彤之所以受傷,是因為購物車出坡梯口時被卡住,且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
商場警示標志到位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石獅法院介入協調后,到現場實地走訪,并調取了案發當日的監控截圖。法院發現,事發當日,彤彤系站立在購物車中,而訴爭的商場在購物車邊緣,已經做出警示標志:規定兒童乘坐購物車,必須騎坐在專門嬰兒籃中;另外,法院還發現,該商場在電梯出入口處、墻壁等顯眼位置,也都做了充分的標語提醒(如圖)。
因此,石獅法院認為,根據視頻截圖及實地走訪,該商場中的自動人行坡梯與購物車運行完好,超市設施不存在坡梯卡住購物車的安全隱患問題,且超市已盡到安全警示義務。因此,本案事故發生,彤彤的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商場擔責兩成。
最終,經法院調節,雙方同意,商場向彤彤一次性賠償1.5萬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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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盡到警示義務是影響案件的關鍵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常有商場內的兒童人損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見諸媒體。依案件情節不同,各地法院判法也不盡相同。但商場是否盡到安全警示義務,是影響案件判決(調解)結果的關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和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商場作為經營者,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提示孩子的父母照顧好孩子,或由其工作人員引領孩子乘電梯上樓,商場也沒有證據證實,在電梯處設有警示標志,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事故擔主要責任。
反之,出現兒童人損事件的,則應主要由監護人擔責。(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韓影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