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6月19日訊 今后,在泉州暫住1年以上的非福建籍居民,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在泉州辦理赴臺旅游手續(xù)了,這是本屆海峽論壇傳出的利好消息,由國家公安部授權在泉州試行。
那么,申請人需具備哪些條件,辦理手續(xù)時又應注意什么?
昨日,記者就相關問題咨詢了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
門檻:三大條件缺一不可
據(jù)介紹,目前在泉州登記的暫住人口約為230多萬人,非福建籍的居民申請赴臺,以往必須回原籍地辦理,現(xiàn)在可以就近辦理赴臺證件。
新政策規(guī)定,辦理赴臺證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要在泉州市暫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其次,暫住人員必須為非福建籍居民;另外,申請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應已實施按需申領護照。
按需申領護照,是指居民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按本人的需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護照,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可到暫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旅游簽注,到臺灣地區(qū)(包括金門、馬祖、澎湖)旅游。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不適用此政策。
手續(xù):首次申請10日內辦妥
據(jù)了解,辦理赴臺旅游手續(xù)時,須本人到暫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同時攜帶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居住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以及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然后填寫一份《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qū)申請表》。
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提交監(jiān)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與申請人的關系證明;已滿70周歲委托代辦的,應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赴臺灣本島游的,應提交具有組團赴臺灣地區(qū)旅游資質的旅行社出具的赴臺旅游全額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赴金馬澎湖游的,應提交組團旅行社出具的組團名表;需再次簽注的,需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原件;證件遺失、損毀或被盜的,應提交書面情況說明。
辦理時間上,如果是首次申請赴臺證及簽注的,10個工作日內可辦理;再次簽注的,5個工作日內;如果申請材料出現(xiàn)疑問,需要進行調查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日。(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陳邵珣 通訊員 蘇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