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黃某系某電力公司職工,2012年至2013年期間,因急需資金周轉,在未告知用途的情形下先后向4名朋友借用身份證,通過擅自加蓋其所在公司公章向銀行出具身份證持有人虛假的身份及收入等證明申請辦理信用卡6張,并在領取信用卡后擅自持卡消費使用,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黃某尚有17萬余元透支款無力歸還。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黃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審理: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評析: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