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布關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告知的公告,有兩人因酒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我隊擬對下列1位因犯醉酒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可以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序號
姓名
機動車駕駛證號
準駕車型
1
羅旺金
35042419671216125X
C1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隊擬對下列1位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擬決定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序號
姓名
機動車駕駛證號
準駕車型
1
牛艷啟
530324197010051913
A2
以上機動車駕駛人對公安機關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要求聽證。提出申辯的,應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我隊提出。如果要求聽證,應在本公告發布7日后的3日內向我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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