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兩個多月后按照農村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后因故未登記結婚,男方要求女方退還訂婚前給付的彩禮38000元,將女方及其母親告上法院。昨日,記者從古田縣法院獲悉,該案日前已由古田縣法院審理終結,女方返還男方彩禮10205元。
兩人相親結識
2015年3月份,男子廖某與女子江某經人介紹認識。據介紹,時年29歲的廖某在南平工作,而時年26歲的江某則在福州工作。兩年輕人雖然分屬兩地工作,但經過幾次接觸后,廖某與江某都對對方頗為滿意。接觸一段時間后,兩人決定舉行訂婚儀式。訂婚前,經協商雙方約定,男方給付138000元彩禮。
2015年5月2日,在親朋好友的參加下,廖某與江某按照民間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后,廖某與江某便開始同居,但因工作等多種原因,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同居期間,江某意外懷孕,后做了人流手術。
女方返還男方萬余元
此后,廖某與江某因瑣事發生矛盾,提出分手。對于分手,廖某要求江某返還彩禮錢及訂婚禮包,但江某認為彩禮錢已用于訂婚開銷,雙方同居后其懷孕所花費用已超過40000元,且是廖某先行悔婚,無法締結婚姻的過錯在于廖某,無需返還彩禮。
經法院審理認為,廖某按當地民間習俗支付了彩禮,但雙方并未登記結婚,故廖某要求被告返還彩禮,予以支持,但在返還總額中扣除廖某收取的金項鏈、準備訂婚儀式產生的費用,以及扣除廖某同意江某因流產產生的醫療費。各項費用扣除后,判決女方江某返還男方廖某彩禮人民幣10205元。(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鄭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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