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3月16日17時許,周某酒后駕駛貨車載同事從工地往尤溪城關方向行駛,經過一轉彎路段時,車輛沖出路外撞到路邊建筑物及行人嚴某,導致嚴某當場死亡。由于擔心酒駕肇事被查處,一同前行的同事便商量由李某先送周某返回工地,然后李某再返回現場“冒充”肇事駕駛員。當李某得知事故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時,害怕承擔責任,主動向警方交代自己是頂替者的事實,民警隨后在工地宿舍內抓獲肇事者周某。經鑒定,周某血樣檢材中乙醇濃度為158.35mg/ 100ml,屬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因作偽證幫助周某逃避法律追究,李某等幾位工友被行政拘留。
審理:經尤溪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飲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行經事故路段時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周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評析:“酒駕頂包”這種燙手山芋千萬接不得,不僅嚴重干擾警方公正執法,增加辦案難度,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大司機需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自覺控制好自己駕駛行為,這樣才能更好地守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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