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他人剛過緩刑考驗期的余某,在“慶新生”宴席后酒后駕駛摩托車被查處。近日,他被三元檢察院對其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三元法院對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余某系大田外來三明務工人員,租住在三元富興堡。2015年7月9日因民間矛盾引發傷害他人,被三元法院以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6個月。2016年1月19日,朋友吳某以為余某刑滿“慶生”為由,邀請其到家中作客。酒過三巡,余某執意要送另一朋友張某回家,隨后余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在三元復康路附近被三元交巡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余某血醇含量為87.69mg/100ml,屬醉酒狀態。
檢察官提醒:我國刑法設立緩刑制度的本意在于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短期自由刑帶來的弊害,讓犯罪分子好好悔過向好。本案余某為慶賀過了緩刑考驗期,卻持有僥幸心理而不顧后果地酒駕,案發后又后悔不已。目前酒后駕車的認識還常常處于“有常識、欠意識”的狀態。在此提醒廣大司機:酒駕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應時刻敲響警鐘,遠離酒駕。(邱烈明 包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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