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云南小伙趙某某平日游手好閑,總想不勞而獲。去年12月份,囊中羞澀的趙某某,于12月15日15時許在三明市區一店鋪內將收銀臺上的一部價值1199元的白色vivoY27手機盜走。嘗到甜頭的他又分別于當月15天內在三明市區、泰寧縣城的飯店、浴足店、小吃店、賓館吧臺、收銀臺5次盜得手機5部。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共盜竊手機6部,價值共計4846元。2015年12月23日,泰寧公安民警在泰寧汽車站將被告人趙某某抓獲歸案。
審理:經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84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歸案后,被告人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據此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
評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不是通過辛勤勞作來獲取勞動果實,而是通過偷盜手機賤買來換取錢財,正是因為這樣的懶散思想使他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要加強此類事件的防范意識,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不要隨意放在收銀臺以及吧臺等地方,給作案人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