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至2014年,12次收受了生意往來對象及下屬給予的賄賂款30000元,并為其謀取利益。近日,經福建省尤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免于刑事處罰,并沒收犯罪所得贓款30000元,上繳國庫。
陳某某從2008年4月6日起擔任國有獨資公司福建省尤溪縣糧食購銷公司的副經理(主持工作),2009年4月1日起擔任經理職務。從2008年陳某某擔任副經理后,就將公司的麻袋生意、糧食購銷生意指定讓林某某做。林某某為了感謝陳某某,并希望繼續與他搞好關系,從2008年至2014年,連續七年總共送了25000元給陳某某。
從事水電安裝的周某某和陳某某相識,陳某某經常直接指定周某某為公司做工程。為了更好地從陳某某手中拿到工程,順利拿到工程款,2013年和2014年過年時,周某某每年都送了1000元紅包給陳某某。
陳某是福建省尤溪縣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下屬某糧站站長,為了感謝陳某某在工作給予其關照,從2012年至2014年,連續三年,在過年時候,都主動到陳某某家匯報工作,臨走時,將事先裝好的1000元紅包送給陳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在擔任福建省尤溪縣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計30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某某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不成立的犯罪事實范圍以外的同種罪行,以自首論,且案發后,積極主動退出全部贓款,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免除處罰,遂作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