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無正當職業的陳某從他人處得知了可以偽造銀行卡進行獲利的消息,遂起了歪心。其通過互聯網、幫忙辦理額度提升等渠道非法收集、獲取他人銀行賬戶信息,利用計算機、讀寫卡器等工具,通過下載非法軟件比對身份信息、破譯銀行密碼等手段,將獲取的賬戶信息寫入其持有的白色磁條介質,成功偽造信用卡75張,可透支額度達100多萬元,實際非法透支近30萬元。
2014年8月,其因吸食毒品被發現,警方在搜查其租住屋過程中,在其住所內發現了竟然有90多個U盾、100多張涉案銀行卡、100多張白色磁條、多部手機和電腦,遂將其抓獲。
審理:經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9日,沙縣法院以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20萬元。
評析: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偽造金融票證情節特別嚴重的(25張以上或者數額1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數額巨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50張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再次提醒廣大群眾,應遵紀守法,本案中陳某頭尾不過逍遙3年,卻換來了16年的刑獄之災,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年華。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借著一點小聰明,因為一時的貪念,而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