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利用虛假交易取得現金,而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信用卡套現屬于違法行為。與此同時,在套現或者將信用卡交由他人養卡的時候,還存在著巨大的經濟風險。這不,沙縣一男子就利用這樣的機會,偽造他人的信用卡,并透支了40多萬元。日前,三明沙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陳應財在沙縣某美容店、某出租屋等地所,使用計算機、手機、POS機、讀寫卡器等工具讀取他人銀行卡信息,通過互聯網等渠道非法獲取、收集他人銀行賬戶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寫入其持有的白色磁條介質,共偽造信用卡127張。經中國人民銀行沙縣支行等銀行鑒定,從被告人陳應財處扣押的127張白色磁條卡中,除52張白色磁條卡系空白卡外,其余的75張白色磁條卡屬于已植入銀行賬號等信息偽造成功的貸記卡或借記卡。其中偽造的貸記卡43張,已查實信用額度合計837200.02元;偽造的借記卡25張、已查實最高存款余額498448.63元;已植入銀行賬號但尚未判明行別的7張。陳應財偽造的信用卡信用額度及最高存款余額共計1335648.65元。
2014年8月7日,沙縣公安局在被告人陳應財租住處,當場抓獲被告人陳應財并查獲被告人陳應財用于犯罪活動的電腦、讀寫卡器、銀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陳應財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拒不供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應財采用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的方法偽造信用卡,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告人陳應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陳應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各個罪名成立。
根據被告人陳應財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陳應財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