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18日訊近日,三明中院首次對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進行司法處罰。三明中院在審理原告鄭某與被告張甲某、陳某、張乙某,永安某投資公司、永安某擔保公司,第三人天某公司民間借貸案件中發(fā)現(xiàn),原告鄭某與案外人永安某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偽造虛假證明材料,試圖將并非訟爭借款3000萬元的其他款項,誤導法院認定為訟爭借款。
三明中院經審查后認定原告鄭某及案外人惡意串通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影響案件事實查明,且給第三人增加了訴訟負擔,妨礙民事訴訟情節(jié)嚴重,依法作出對原告鄭某罰款5萬元、對案外人永安某房地產公司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原告鄭某及案外人永安某房地產公司不服處罰,向福建高院申請復議,福建高院經審查后維持了三明中院的處罰決定。
三明中院執(zhí)行過程中,兩被處罰人對惡意串通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表示認錯悔過,目前該處罰決定已執(zhí)行完畢。(海都記者曾會文通訊員楊紹東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