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反復出現排尿困難,2011年4月,張某峰到第三醫院做“膀胱造瘺術”。此時,保定第三醫院囑咐其讓尿道自行恢復三個月到半年,到時再做檢查或根據出現的“尿漏”情況給出治療方案。但再隔半年之后,張某峰不僅病腎未能切除,還因術前檢查造成尿道口狹窄無法正常排尿。其陰莖部位因剪去部分造成缺損,每月需更換造瘺口導管一次。
病歷就診資料顯示,張某峰術前的“膀胱鏡”檢查及頻繁輾轉醫院與獄內醫院之間,直接或間接引發了“檢查創傷”。醫院給張某峰做術前“膀胱鏡檢查”,患者是否知情并同意,成為一大疑點。記者獲悉,一份簽訂時間為2010年12月20日的《膀胱鏡檢查協議書》,內文提及該項檢查可能出現6項“并發癥”:置管不成功、泌尿系感染、輸尿管穿通、尿瘺等。
協議書特別注明,患者家屬一旦知情并同意膀胱鏡檢查,若檢查后出現上述并發癥,醫生及醫院不承擔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家屬簽字署名為“張某峰”,但并未按指印。對于這份協議書的真偽抑或是術后補寫,張某峰本人未予確認;記者轉而試圖向保定第三人民醫院求證此事,但遭到院方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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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議:是否“過度醫療”
張某峰稱,院方對其做膀胱鏡逆行腎盂輸尿管造影,在他質問下,醫生回答稱,并沒必要性,可算過度醫療。而院方稱,為了明確“右腎重度積水”病因,作此檢查并無不當。在彼此認識存在嚴重分歧的情況下,雙方于2013年委托保定市北市區衛生局,先后由保定醫學會和河北省醫學會先后做出省、市兩級醫療事故鑒定。
羊城晚報記者從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報告書中獲悉,保定第三醫院根據患者的病情陳訴,以“右腎積水嚴重原因未明”收治入院。針對后面系列醫療行為,鑒定結論一致認為:院方收治張某峰后,為進一步明確腎積水原因盡量保留患腎,醫方選擇行膀胱鏡逆行腎盂造影檢查,符合醫療規范并無不當;在進行膀胱鏡檢查時,發現患者醫源性尿道損傷、出現陰莖水腫、尿外滲,醫院切開引流處置也及時得當。
但另一方面,獄犯陰莖被損,與院方在對患者進行膀胱鏡檢查時造成的醫源性尿道損傷存在一定因果關系,醫方在膀胱鏡腎盂輸尿管造影術過程中操作不當;此外,河北省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報告書提及:患者因身份特殊,監獄堅持帶回獄中觀察治療(長達6天),導致第三醫院失去最佳治療時機,致使后續一系列治療,不能避免患者出現相應后遺癥。
綜上,兩級醫療鑒定報告均認定,雙方的醫療爭議構成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對上述結論,張某峰及其家屬并不認同,稱河北省、市兩級醫學會的鑒定報告,對院方有偏袒嫌疑。此外,報告僅列明醫院負次要責任,而誰負主要責任主體不明確。“我是判了刑的獄犯,就診不像常人那么自由,要被監獄管理人員帶回來帶回去。出現檢查創傷又延誤治療時機,這難道要我本人負主要責任?”
面對異議,保定市醫學會答復羊城晚報記者稱:河北省、市兩級的鑒定報告,是在受理該案后讓醫患雙方交齊了材料,邀請專家組采取回避的原則,對該醫療糾紛進行過充分的討論。該結論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不過,其坦陳,如果患方仍然不服在向法院起訴后,可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機構,做“醫療過錯鑒定”。是否真的屬于“過度醫療”,有賴于司法判決。
張某峰入獄時,年僅30,尚未成婚。其不服兩級鑒定報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因術前檢查創傷,或已致自己喪失生育能力,被剝奪了普通人享有的生活權利。對此,2013年河北省醫學會給出的鑒定報告特別提及,張的此一說法“缺乏客觀資料依據,無法認定”。省醫學會提出的建議,醫院需對張某峰本人進一步繼續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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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百萬精神賠償
2014年年中,張某峰被監獄送到保定市中西醫院,摘除了病腎。但其因檢查創傷留下的“尿漏”后遺癥,從此伴隨著他。入獄至今近5年,自2010年發生醫療糾紛后,張某峰一直待在監獄醫院,未能像其他獄犯一樣正常服刑。他盼望著能參加勞動改造,表現好或許能減刑提前出獄,但身體并不允許。
如今,一條黃色的塑料排尿管從張某峰肚臍處插進,直抵膀胱部位。遇到想上廁所,他需站立掏出排尿管,等尿液一滴滴慢慢滴完。張某峰稱,回到監獄后條件有限,每天他靠吃些常規藥緩解身體疼痛。而他最難以啟齒的是還在于他的陰莖,“我不知道怎么說這事,認真想想,我跟電視劇里的‘公公’有區別嗎?”
去年5月,張某峰根據河北省兩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委托代理律師將保定第三醫院起訴至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其代理律師胡愛軍表示,法院到8月最終受理了該案。起訴書中,張某峰擬寫了兩條訴訟請求:因醫療事故賠償原告約20萬元;支付原告精神賠償金100萬元。張某峰稱,自己將來刑滿釋放,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婚姻,因目前背負巨大的精神壓力,故提出百萬精神損失賠償。
其代理律師表示,作為服刑犯張某峰雖然被剝奪了部分權利,但其生命健康權仍是完整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對于河北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作為被告保定第三醫院表示認可“次要責任”的結論,但就具體接診過程不愿詳談。
3月21日,記者從保定市北市區法院獲悉,目前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確定了兩個焦點:一是原告張某峰,因此次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以及依據,法院正在著手調查;第二被告保定第三醫院,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即責任分擔的比例問題。記者 羅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