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晚報最新報道,現如今,婚前協議不再陌生。一項關于中國人婚前協議意愿的調查,96.6% 的受訪者都聽說過婚前協議,而完全沒接觸過的只占 3.4%。此調查篩選出 2396 名暫未處于婚姻狀態的受訪者,50.1% 的人表示“一定會簽”、“很可能會簽”和“打算簽”。
調查將學歷背景、年收入、性別等個人情況與簽署意愿進行交叉分析,發現大多數情況下,學歷、收入越高的人,對待婚姻越謹慎。比起男性,女性對婚前協議的接受度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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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前協議,你需要了解這些事
隨著時代的發展,男女雙方簽訂婚前協議的行為變得愈發普遍。在婚前將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等問題約定清楚,既有助于讓雙方更加理智慎重地對待婚姻,同時還能更好地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更多的矛盾和糾紛。那么,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
什么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后所要共同面對的生活、財產等問題作出的安排,協議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一)訂約時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三)訂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對方、第三人權益;
(四)應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際生活中,協議內容一般分為財產性條款和非財產性條款。
財產性條款是針對婚前、婚內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既包括車、房、寵物等實體資產,也包括游戲裝備、比特幣等虛擬資產。非財產性條款則是指對于父母贍養、子女撫養、感情維系等權利義務的約定。
婚前協議效力如何?
契約自由。那只要雙方你情我愿,協議一經簽訂就有效了嗎?答案是,NO。
司法實踐中,對于財產性條款,一般認定為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且雙方簽署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認為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協議約定內容涉及到第三方,比如雙方約定“各自債務只能以自己的財產進行償還”,則需要明確第三方是否知曉本協議及其具體內容,知情則對其有效,反之則無效。
而針對人身權益的條款,如“對子女不享有撫養權”“一方不得提出離婚”等約定條款,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司法實踐中對于忠誠協議的態度和看法
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為保證互相忠實而自愿制定的一種契約。主要體現為“凈身出戶”“空床費”等等。
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協議看法不一。
多數觀點認為,法律雖然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但這只是倡導性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協議生效后,也只能依靠夫妻雙方誠信遵守。若一方在婚姻中有過錯,無過錯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協議約定的合理范圍內的適量補償,一般會得到認可。但約定完全的“凈身出戶”,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支持。
案例一
陳某與丘某在婚前簽署《婚前協議》,其中約定:“男方和女方結婚后,要相互忠誠、互相愛護,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否則將不享有孩子的撫養權。”
案例分析:該協議約定了兩條內容,一是“男方不得離婚”,二是“不得享有孩子的撫養權”。因此要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限制離婚自由的約定無效。第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男女雙方以約定的形式剝奪父或母一方的撫養義務,屬于無效約定。
案例二
在登記結婚前,胡某與趙某簽訂《婚前協議》,內容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趙某或者背叛趙某,我所有財產都歸她所有,我個人不留任何財產。”
案例分析:
該協議為典型的“忠誠協議”。該協議存在兩個方面的執行困難,第一是法律條文和實踐的通說認為,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此類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第二是婚姻中的非過錯方雖然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但從胡某與趙某所簽訂的婚前協議來看,非過錯方獲得的利益已經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在司法實踐中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三
喬某與趙某相識戀愛,喬某懷孕提出結婚,趙某則提出不簽署婚前協議就不領取結婚證。雙方遂簽訂協議書一份,對于雙方婚前及婚后財產歸屬等作出約定,并登記結婚。
案例分析:
締結婚前協議要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因此,本案例的焦點在于趙某提出的“不簽署婚前協議就不領取結婚證”是否屬于脅迫進而導致婚前協議可撤銷。從我國法律條文和實踐來看,趙某提出的要求,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不屬于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喬某與趙某的婚前協議對婚前及婚后財產的范圍、歸屬等所作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來源:局政策法規處、巴中監獄(案例分析由巴中公職律師姚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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