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起開門雪滿山,雪晴云淡日光寒。近年來,滑雪、泡溫泉等活動成為備受歡迎的冬季娛樂項目。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基層法院了解到,每年法院都會受理多起冬季娛樂時發生的意外損害賠償案件,法官提醒,冬季的娛樂活動雖刺激有趣,卻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請大家玩耍的同時謹記安全第一。
滑雪相撞多因安全意識差
目前,正值滑雪旺季,眾多滑雪愛好者加入到了這項好玩又刺激的戶外運動中來。然而,意外事故也不時發生。
2018年2月8日16時許,何平和王敏同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某滑雪場中速雪道滑行,何平使用單板呈S型路線滑行,王敏使用雙板呈直線路線滑行。滑行過程中,王敏從何平的后方超越時不慎將她碰撞倒地并導致其受傷。
事發后,何平在醫院接受了4天的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側恥骨骨折。何平因此次受傷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萬余元。
事后,何平多次與王敏溝通賠償事宜未果,一紙訴狀將其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在案件審理中,王敏辯稱,何平受傷是因為她不遵守滑行規則進行橫向滑行導致,何平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滑雪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參與者在運動過程中應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優先權,后面的滑行者必須與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離。王敏在滑雪中應對前方可能出現的人或障礙物保持高度注意,以便隨時控制速度,進行有效避讓。而該案中,王敏使用雙板直線滑行,相較于何平的單板S型線路下滑距離較短且速度較快,王敏在滑行過程中將前方滑行的何平碰撞致傷,是其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所致,王敏的行為與何平的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王敏作為侵權人應當對何平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同時,滑雪者在參與滑雪運動過程中,特別是在快速滑道滑行時,其自身同樣應增強注意義務,仔細觀察周圍環境,以確認所進行的滑行不會給自己的安全造成危害,并自行承擔高危運動本身具有的潛在損傷風險。因此,何平對其自身損害后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滑雪運動本身的危險性以及兩名當事人碰撞過程中各自的過錯以及未盡注意義務的程度,法院認為王敏在該案中應承擔80%的責任,何平承擔20%的責任。
近日,法院判令王敏向何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2萬余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說,滑雪是一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運動,一旦受傷,傷害往往較為嚴重。在冰雪運動引發的糾紛中,運動者自己摔倒或因躲避不及與他人相撞造成傷害的情形占大多數。個別沒有經專業技術指導的滑雪者,選擇與其能力不相匹配,危險性高的高級雪道滑雪,極易導致其在出現意外狀況時沒有能力及時躲避危險;另一方面,一些資深滑雪者為追求刺激不佩戴護具,對于自身和他人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結果造成意外傷害。因此,滑雪者在享受冰雪運動帶來的開心與刺激的同時,一定要加強安全意識。在滑雪過程中多注意觀察,避免去人多地段,與前方的滑雪者保持安全的距離,在超越時,應當為被超越者保留足夠的安全空間,注意周圍滑雪者的動向,及時作出判斷并準確避讓,在選擇雪道時,應當量力而行。
帶孩子野外滑雪風險尤高
除了去正規雪場,不少人還會選擇到野外滑雪,那里的安全隱患則會更大。此前,在烏魯木齊市石人溝至葛家溝的路邊山坡上,就發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導致一名兒童受傷住院。
當時,13歲的小剛拉著雪圈向山上行進,被坐雪圈向坡下滑行的小強撞傷。據了解,事發時小剛由其父母陪同,10歲的小強由其親屬陪同,滑雪的場地為非正規滑雪場。
事后,小剛住院9天,支出醫療費33347元,經鑒定為10級傷殘。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剛將小強及其父母起訴到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1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剛、小強在非正規滑雪場滑雪,小強不慎將小剛撞傷,小強負主要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70%;小剛拉著雪圈行進同樣阻礙了雪道通暢,應負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確定為30%。據此,法院判令由小強賠償小剛各項費用共計7.6萬余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孩子在參加滑雪等運動時,須有家長陪同,且一定要到設施完備的場地游玩,并購買保險。一般情況下,滑雪者在正規滑雪場的雪道內受傷,消費者可以獲得滑雪場經營方及保險公司的相應賠償。滑野雪的時候如果意外受傷,治療等費用基本只能自己“埋單”。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很多初級冰雪運動參與者對滑雪裝備和器具缺乏了解,準備不適當、不充分,甚至為圖便宜購買一些質量沒有保證的雪板、雪杖等,或者穿著不合身的滑雪靴服而增加了風險,因此選擇專業的場地由專人指導尤為重要。
老人孩子泡溫泉應有人陪
寒冷的冬日泡個溫泉,是不少市民喜愛的放松方式,可讓市民張芳沒想到的是,自己的父親卻在泡溫泉的時候意外死亡。張芳將某溫泉酒店起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溫泉酒店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事發當日張芳陪同86歲的父親來到烏市某溫泉酒店,因該酒店溫泉的洗浴中心分男賓區和女賓區,父女兩人分別入浴。當日15時左右,張芳的父親在浴池邊洗浴時突然滑落至浴池中,被其他顧客及工作人員打撈上來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芳表示,自己的父親雖然已經86歲高齡,但日常生活均是自理,在入浴前工作人員也未告知其危險性,溫泉酒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事后,張芳和溫泉酒店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后,將對方告上法庭。
庭審期間,溫泉酒店辯稱,張芳訴求事實與實際不符,酒店明確規定老人、兒童需有人陪同,并在入口處放置了告示牌,對原告父親的死亡酒店沒有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溫泉酒店雖然對老年人洗浴可能會出現危險需要監護人陪同進行了提示,但在老人進入浴室無人陪同時并未進行任何勸阻或阻止,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其應當對原告父親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原告及原告的父親對于自身安全疏于注意義務,對于溫泉酒店的安全提示未予理睬,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法院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原、被告的過錯程度,認定溫泉酒店應當承擔20%的責任。
民法總則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老胡點評:
隨著北京冬奧會的腳步日益臨近,冬季運動正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們、尤其是年輕人選擇的冬季娛樂活動。
滑雪作為人們冬季娛樂活動的首選,在給人們帶來新奇與刺激的同時,也很好地滿足了人們休閑和減壓的需求。然而,滑雪卻是一項充滿風險的娛樂活動。它對參與者的速度把控能力、敏捷反應能力、四肢平衡能力都有著很高的要求。滑雪者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事故、受到損傷。此前有法院對相關案件梳理發現,因滑雪導致受傷的多為“80”“90”后初學者,且70%以上成傷殘,滑雪安全亟待引起關注。
因此,滑雪者一定要對自己的身體、精神狀況有一個客觀評估,做到心中有數、量力而行。在滑雪時,不可漠視安全規則和要求,一味逞強好勝、尋求刺激。同時,還應當盡量避免前往非正規滑雪場所滑雪,非正規滑雪場所雖然省錢,但由于沒有任何管理、防護措施,存在很多安全隱患,一旦出現損傷,就可能得不償失、哭告無門。預防滑雪事故首先要求滑雪者有風險意識,根據自身實際水平選擇滑雪場所。另外要嚴守各項規則,除了解滑雪運動本身的規范外,還應了解滑雪場的環境設施和管理制度,特別是關乎安全的地勢、雪質、天氣、人群密度以及信號牌、指示牌和警示標志等。
除了滑雪外,泡溫泉也是許多人冬季里喜好的一項娛樂活動。雖然泡溫泉不像滑雪那樣對速度、力量有著很高要求,但年老體弱者也應慎之又慎。溫泉水往往溫度較高,年老體弱者的心臟很難長時間承受高溫泉水的刺激。本期案例中在洗溫泉時不幸身亡的老人已經86歲高齡,親屬未親自陪同,的確存在一定過錯。(記者 潘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