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須支付加班工資?遼寧省人社廳12333給了明確答復:需認定“加班事實”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12月13日《華商晨報》)
其實,對于“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的回復,沒必要把它無限放大。一是,這是政府平臺熱線的回復,一定是建立在相關規則依據基礎上;二是,就加班本身論,沒得到領導或老板認定的“自愿加班”不可能申請到加班費,這也是常識,否則,因工作積極性差、工作效率低導致的加班,很可能只會占用單位更多的資源。
“自愿加班不算是加班”招來如此之多的質疑,原因在于許多弱勢的勞動者、打工者很容易“被自愿”。在工資集體協商遲遲不能實施,職工與老板根本不在一個對話平臺上的語境里,只存在這樣的事實——要么自愿加班,要么申請加班費就無異于主動辭職。而且,這樣的現象,并不少見。因此,如何拿到符合加班強度的相應工資補償,確是一大難題。
需要明確的是,加班問題不是小事,得到加班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益。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這意味著超出時間便是“加班”。而關于加班的報酬,《勞動法》也給予了明確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補休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都分別需要支付150%到300%的報酬。
關于“自愿加班”,最重要的問題在于防止“被自愿”,核心問題在于維權。在法治化社會里,約束老板的權力與維護職工的權利,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對此,社會各個方面都需要共同努力:勞動保障部門要硬起腰板來,要真正成為為勞動者服務的部門;工會組織也應該真正成為職工的維權組織,而不應該僅僅是發發節日福利、組織文體活動;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更要增強,對遇到索要加班費就遭到辭退現象必須拿起法律武器。
王傳濤(山東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