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16時30分許,吸毒人員項某某通過其微信聯系周某,提出要購買“三個”共6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當日19時30分許,周某與項某某約定在南平市建陽區童游街道工商銀行門口交易,19時45分許,雙方在銀行門口見面后,周某將一小袋約“一個”甲基苯丙胺交給項某某,當周某準備再交付一些甲基苯丙胺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現場從項某某處查獲一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體,從周某右腳襪子中查獲另一大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體。經南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查獲的兩袋白色晶體中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經指認稱量,所查獲的兩袋甲基苯丙胺分別凈重0.75克和7.37克,共重8.12克。
建陽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李芳杰 黃佶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