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足踏青是很好的休閑方式,但政和縣的張某維卻選擇帶上自己私藏的單管獵槍與好友進行非法狩獵,在狩獵中過失致人死亡。近日,政和縣法院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某維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慘劇發生在今年5月24日,張某維與好友在狩獵時發現獵狗與一頭野豬在撕咬,便瞄準開了一槍,在換好子彈后見蘆葦叢還有物體閃動,便以為是野豬中槍沒死,于是朝蘆葦叢開了第二槍,卻意外將宋某打死。隨后,張某維主動投案。經鑒定,宋某其系被霰彈槍射傷后致血氣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維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2010年10月11日曾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再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但鑒其有自首情節,并能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故作出前述判決。 (葉李妥 鄧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