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我怎么成了犯罪嫌疑人?”日前,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時,犯罪嫌疑人吳某某不禁發出如此感慨。吳某某出身于干部家庭,從小品學兼優,擁有大專學歷,是典型的“乖乖女”,那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呢?
記者從柘榮縣檢察院了解到,原來這都是因為“醉駕”。日前,吳某某母親在家宴請朋友,出于禮貌,吳某某也敬了在座阿姨幾杯米酒。散席時,有個喝高的阿姨要求尚未取得駕駛資格證的吳某某開車送其回家,礙于面子,吳某某婉拒不了,就開車送阿姨回家。途經雙城鎮河濱東路時,被正進行夜查的執勤交警查獲。經鑒定,檢出吳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51.15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標準。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并因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要從重處罰,吳某某就這么成為了犯罪嫌疑人。
據柘榮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駕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記者 吳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