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金融產品應提示風險
根據方案,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此外,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
不得對金融產品做不當宣傳
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方案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此外,方案還強調,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依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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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記者 吳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