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旅游
辦法明確提出,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該辦法還規定,社會組織不得邀請黨政領導干部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論壇、研討會活動,不得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出席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社會組織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以及邀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來中國內地參加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邀請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參加研討會、論壇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違規或被撤銷登記
今后,登記管理機關將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內容。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此外,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孫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