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把一塊苷蘆草叢焚燒用作農肥,卻引發上百畝林地著火。日前,霞浦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失火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15年2月,雷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在霞浦縣某鄉某村后門山煉山。2月7日,雷某某組織雇工尤某、謝某、雷某等焚燒幾日前煉山剩余的一塊苷蘆草叢。尤某曾提出當天風大不能煉山,雷某某認為周邊已有防火路并未采納。
在隨后煉山時,燒著的苷蘆草被風吹至附近的松樹林,從而引發森林火災,燒毀某鄉某村后門山“牛埕崗、北山頭”山場的林木。經霞浦縣林業局鑒定,該起火災燒毀林地面積171畝。
2015年11月,雷某某到霞浦縣公安局投案。雷某某在案發后與被害方霞浦縣某鄉某村民委員會達成補種復綠協議,由雷某某負責在所燒毀林地上全部重新種上林木,并交付給被害方造林押金人民幣30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諒解。現上述被燒毀林地已重新種上濕地松和楓香的混交林,并已達到成活率標準。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雷某某未安全用火,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災,燒毀林地面積達171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雷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從輕處罰。鑒于本案雷某某系過失犯罪,且本案失火林地現已補種復綠,交付給被害方造林押金,并已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認定為雷某某具有悔罪表現,對其可宣告緩刑。綜合上述情節,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