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江某福被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江某福是一名中學教師,2008年以來,他憑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團體工作證明、收入證明陸續向農業銀行上杭支行、興業銀行上杭支行、中國銀行上杭支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杭支行申請辦理不同額度的信用卡,之后江某福便開始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透支,同時也進行套現。
前期消費都正常,江某福還能按時還款,而到了2012年下半年因為資金緊張,就無法按時還款。截至2015年3月30日,江某福用以上銀行信用卡消費和套現透支本金12萬余元。其間,經銀行多次打電話、發短信進行催收,江某福始終不予歸還欠款,甚至向學校請假,離開上杭到廣東江門市打工,更換手機號,逃避銀行的催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江某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江某福歸還中國農業銀行上杭支行透支本息及滯納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記者李貴榮通訊員蘇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