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的安溪男子林某因與女友項某感情糾葛,竟然到項某家放火,欲與其家人同歸于盡。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4年。
2013年11月底,林某在廈門與女子項某相識后同居。2014年3月,林某懷疑項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兩人發生多次爭吵,項某提出分手并離開廈門。被告人林某因尋找不到項某,便多次打電話給項某的養父上官某,要求與項某談退還同居期間花費的錢物事宜,但上官某不予理睬。同年10月20日,林某來到項某的老家長汀,欲找上官某商談,但因未從與項某的感情中走出,又想到上官某對自己態度不好,于是產生了與上官某同歸于盡的念頭。
10月21日晚,林某攜帶一把西瓜刀來到上官某家門口,并將停放在屋后的摩托車里的汽油倒出,澆在屋后堆放的柴火上點燃,隨后他先后用腳踹前門和右側門,欲入戶與上官某同歸于盡。上官某打開房門,二人扭打在一起,上官某被砍傷后逃離現場,林某在追趕過程中掉入河中。22日凌晨1時,被告人林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鑒定,上官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燒房屋損失價值1822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采取澆潑汽油助燃柴堆縱火的手段,意圖殺害被害人,在聽聞被害人出屋后又采取持刀砍殺的方式阻擊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被告人林某實施殺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曾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