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一批 助解難題
對確實經營困難而無力支付工資的企業,龍巖市工會、人社等部門積極介入協調,組織企業方和職工方參與調解,努力達成解決問題的共識。針對一些因經濟糾紛而賬戶被凍結的企業,法院受理案件后,爭取在債權人處置公司財產前,優先保證職工工資發放。
案例:去年下半年起,位于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福建明龍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在債權債務糾紛中,經債權人申請,公司賬戶被凍結,共拖欠47名職工去年8月至12月的工資58萬多元。
職工們反映訴求后,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指導其推舉3人為代表,市總工會、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等共同參與調解。最終,職工方與企業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市勞動爭議仲裁辦及時指導雙方將協議書置換為仲裁調解書。隨后,職工方持仲裁調解書向新羅區法院申請執行,該法院已于近日受理。
監控一批 防微杜漸
龍巖市人社部門牽頭組織重點領域用人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同時會同住建、鐵辦、交通、公安、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實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制,對發現存在欠薪隱患的全市29戶企業予以重點監控,實行滾動管理,以防微杜漸。
案例:去年12月底,龍巖中心城區一商業項目總承包方某建筑公司通過自查自糾,上報了工程款還未到位,項目一線農民工工資尚未發放這一問題,并表示保證工程款到位后,按人數發放工資。隨后,新羅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此進行跟蹤,目前該項目正在監控中。
下一步,龍巖市將進一步暢通欠薪投訴舉報渠道,不斷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工資支付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切實落實監管主體責任,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企業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更好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依法討薪:路有多條
惡意討薪:將被嚴打
跳樓、堵路、圍堵政府機關等極端行為嚴重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目前,龍巖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已就“惡意討薪”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加強聯動打擊機制。這是昨日記者從龍巖市人社局獲悉的消息。
根據兩個部門的議定,對于個別“惡意討薪”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典型案件,將由人社部門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后,公安部門通過重大群體性事件隱患專案經營方式進行辦理,予以嚴厲打擊。
記者還獲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等違法行為都作出了詳細的懲處規定,如拘留、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
為此,龍巖市人社局提醒廣大勞動者,工資被拖欠時,應依法理性維權,切莫通過鬧訪、搞破壞等違法手段討薪。具體來說,可先向總承包或分包單位反映,若未果,可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若仍未得到較好解決,可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人社部門投訴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處理;也可向當地工會組織、司法部門請求援助;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記者還獲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欠薪投訴舉報,市人社部門開辟了“綠色通道”,建立了快立快查快移機制,予以優先立案受理,加班調查取證,及時責令相關企業或個人整改,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第一時間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職工方與企業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則指導其將協議書置換為仲裁調解書,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快速審查后作出仲裁調解書。
“惡意欠薪”“惡意討薪”都要依法打擊
臨近年關,各地因企業或包工頭欠薪引發的農民工討薪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不乏“惡意欠薪”,如基本結清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當然,也不乏“惡意討薪”,如采取跳樓、堵路、圍堵政府機關等極端行為以求事情解決;又如包工頭以“欠薪”為名、解決經濟糾紛為實,組織或煽動相關人員聚眾鬧事。
“惡意欠薪”無形中激發了社會矛盾,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穩定,而“惡意討薪”則無形中加劇了原有矛盾,嚴重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對這兩種違法行為,都要依法打擊!各有關部門應通過及時溝通對接、相互支持配合,盡快將惡意欠薪者繩之于法,努力為被欠薪者討回薪酬;也應嚴格依法懲治“以鬧求解決”的惡意討薪者,從而形成威懾力,讓涉嫌違法犯罪者有所忌憚。
與此同時,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被欠薪者合理訴求,積極加強宣傳引導,主動助其依法維權,盡力幫其討回薪酬,讓他們看到自己的事有人管、有人辦,從而在社會上形成依法討薪方才有效、惡意討薪得不償失的正確認識,讓“惡意討薪”沒有市場,同時促使更多被欠薪者拿起法律武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惡意欠薪”,努力跳出“農民工年關討薪”的怪圈。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