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9日,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接到多名消費者投訴:湖東路某健身房因地址變更、設施人員未配備齊全等問題造成該店多名會員健身不便,會員到店要求退卡退費,但該店以入會合同中包含“入會后,會籍費不可退還”的條款為由不退款。消費者認為該店存在格式條款侵權,遂向12315求助。
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經調查,證明了該健身房與消費者簽訂的合約包含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鑒于當事人無從重和從輕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對其罰款5000元。
案例點睛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據此,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本案中,健身房與消費者簽訂的入會合同中標注的“入會后,會籍費不可退還”條款,明顯含有免除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直接排除了自身原因造成消費糾紛時所應承擔的經營者責任。(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江鵬程 曾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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