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倩女幽魂》陰陽合同事件始末
鄭爽于2019年主演電視劇《倩女幽魂》,與制片人約定片酬為1.6億元,實際取得1.56億元,未依法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偷稅4302.7萬元,其他少繳稅款1617.78萬元。(來源:新華社)
鄭爽天價片酬偷逃稅案件通報
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就鄭爽利用“陰陽合同”涉嫌偷逃稅案件查處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稅務部門查辦鄭爽偷逃稅案件的具體情況。
答:鄭爽偷逃稅案件涉及全國多個地區、多個公司、多個演藝項目,案情復雜。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導督辦下,在天津、浙江、江蘇、北京等地稅務機關配合協助下,在上海市稅務局具體領導下,我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力推進案件查辦工作。4個多月來,針對鄭爽利用“陰陽合同”涉嫌偷逃稅問題,以及2018年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以后鄭爽參加的演藝項目和相關企業及人員涉稅問題開展全面深入檢查,對十幾個省市的幾十戶企事業單位和上百位證人進行取證,調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財務和資金數據,查明了案件事實并依法進行了處理。
經查,鄭爽于2019年主演電視劇《倩女幽魂》,與制片人約定片酬為1.6億元,實際取得1.56億元,分為兩個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萬元,將個人片酬收入改變為企業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第二部分1.08億元,制片人與鄭爽實際控制公司簽訂虛假合同,以“增資”的形式支付,規避行業監管獲取“天價片酬”,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在《倩女幽魂》項目中,根據鄭爽違法事實認定為偷稅4302.7萬元,其他少繳稅款1617.78萬元。同時查明,2018年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后,鄭爽另有其他演藝收入3507萬元,同樣存在以企業收入名義改變個人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的問題,根據鄭爽違法事實認定為偷稅224.2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1034.29萬元。以上合計,鄭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等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九條等規定,對鄭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99億元。其中,依法追繳稅款7179.03萬元,加收滯納金888.98萬元;對改變收入性質偷稅部分處以4倍罰款,計3069.57萬元;對收取所謂“增資款”完全隱瞞收入偷稅部分處以5倍“頂格”罰款,計1.88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我局依法向鄭爽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鄭爽未提出聽證申請。之后,依法向鄭爽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目前,鄭爽已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全部稅款和滯納金。稅務部門正依法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