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法院一審確認無償代理
無權要求支付委托報酬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這份《全權代理委托書》,雙方之間成立委托合同關系,委托范圍為概括處理一切事務。
李先生為完成委托事項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王老太主張,而《委托書》中沒有約定委托報酬,應視為無償,李先生無權要求支付委托報酬。李先生向王老太的受托人孫某辦理王老太物品交接之日應為合同解除之日,之后李先生應向王老太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并返還其保管的銀行卡及卡內資金。
應返還多少錢?法院認為返還資金的范圍是:受托期間該銀行卡內所有進項之和54.6萬余元減去李先生為完成委托事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除7萬元養老院費用、交給王老太的6.3萬現金外,李先生主張支出的其他款項,王老太均不認可。而李先生也未充分證明上述費用確是為照顧老人而發生的合理開銷,所以他應向王老太返還41.3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李先生已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釋法
事前事后不報告 “全權委托”也自擔后果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認為,此案屬于委托合同糾紛。委托事務范圍可包括買賣、借貸、保證等法律事務,以及代為取錢、代辦醫藥費報銷等非法律事務。委托權限包括概括委托和特別委托。
“像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權處理其房產、養老金、醫療費報銷、銀行卡補辦等一切事宜,這種就屬于概括委托,也就是委托人將一切事物概括地委托給受托人處理。委托合同可以有償或無償,委托人和受托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雙方也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受托人要依委托人的指示,來處理委托事務。“如果情況緊急,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當時又無法聯系,那么受托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將情況報告委托人。而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也應轉交給委托人。”
王老太因身邊無人照料,與李先生簽訂委托合同,李先生作為王老太的受托人,應依據王老太的指示處理相關事務。
“委托人沒有指示的事務,受托人辦理完成后,如果事后不能取得委托人追認,即使是‘全權委托’,即概括委托,那么也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承擔事務引發的權利義務后果。”
張律師認為,王老太沒授權李先生買車,他擅自使用老人的錢款買車,雖然辯稱是為照顧王老太使用,但在王老太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買車行為不能對委托人王老太發生效力,后果只能由受托人李先生自己承擔。
此外,受托人應隨時向委托人即王老太報告事務處理情況,這是受托人應盡的法定義務和忠誠義務。同理,李先生有多筆支出不能說明用途,該支出行為因不能事后取得委托人追認,也不能對委托人發生效力。所以,這些支出就應當由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王老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