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費應平等協商
“大企業”不能任性定價
今年5月,中國新聞網旗下的中新經緯報道,北京各中介門店普遍下調了中介費。鏈家多個門店的中介費已經從2.7%降到了2.2%,我愛我家門店中介費則由2.5%降至2.0%,房天下門店則表示中介費已降至0.8%,比此前的1.5%幾乎減少了一半。
對此,亞豪機構市場總監郭毅曾指出,北京各大中介公司下調中介費,是在北京市住建委等相關部門約談各個中介機構的背景下作出的調整。“如果中介公司不主動下調中介費,可能主管部門也會出臺相應文件約束中介公司。”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原則上是合同雙方自愿進行平等博弈、對等談判后,再確定合適的中介費。若“大個兒”中介機構欺負消費者,涉嫌濫用壟斷優勢地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啟動反壟斷調查。
記者了解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曾于2014年7月聯合發布通知,明確放開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及相關信息等咨詢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邱寶昌表示,中介費的收取實行市場價格,不同企業在收費上有高低之別很正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成本不一樣不能一刀切”。不過,他強調,一般企業可進行協商定價,而具有優勢或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能任意定價,其行為要受到反壟斷法規制。
邱寶昌解釋說,消費者很難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實現真正的協商,因此要對企業的收費價格、成本等進行核算,不能讓其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要警惕店大欺客的情況發生。
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高于市場均價就屬于不公平的高價。”邱寶昌舉例說,如果說房屋總價的1.8%是中介費的市場均價,那么收取2.2%的費用則屬于明顯的高價。
對居間服務與保障服務一起銷售的情況,邱寶昌表示,若消費者被告知必須購買保障服務,不能僅選擇居間服務,就構成了典型的捆綁銷售。一般企業會涉嫌不正當競爭,而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則涉嫌“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部分保障服務內容應是居間服務的附屬義務,在房產中介履行居間服務時應一并提供。”邱寶昌說,房屋是不動產,會涉及公證、房屋評估、過戶等問題,居間服務應該有個附屬義務,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實際上部分保障內容應作為附屬義務提供,企業不應巧立名目收取保障費。”不過,他補充說,貸款服務作為附屬義務,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可以理解的。
針對13項保障服務內容合并標價的問題,邱寶昌強調,每一項都應該明碼標價,消費者有權選擇僅購買某幾項,而不是統一購買,一攬子地支付房屋總價的0.5%。
而據“天眼查”數據顯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北京中融信擔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左暉。邱寶昌表示,保障服務雖是消費者與第三方中融信公司共同簽訂,但居間合同與保障合同是關聯交易,表面上可以分開,一旦出了問題,兩家公司都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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