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鏈家員工明確表示兩個合同必須一并簽署,我只能按照要求簽訂所有合同文本。”王女士告訴記者,簽約后她向鏈家共支付了5.6萬元。
雙方按照約定簽署合同后,王女士心中的疑惑卻始終未被打消。在收集相關資料后,她認為,根據鏈家的介紹以及自己的買房經歷,鏈家在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區存量住宅(存量住宅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住宅,通常俗稱“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存在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于是,王女士將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部分居間服務費及保障服務費,并支付合理支出,共計2萬元。
“消費者對房屋中介機構提起反壟斷訴訟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邱寶昌說,消費者起訴具有優勢地位或市場支配性地位的企業,是對不公平的高價說“不”,這符合我國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每售出2套二手房
其中1套由鏈家成交”
“綜合鏈家龐大的門店及經紀人數量,以及其對市場房源的強大控制力,應認定鏈家在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區存量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王女士說。
王女士的代理律師張正鑫稱,俗稱城六區的西城區、東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以及石景山區,是北京市主城區,房價較北京市近郊區及遠郊區有較大差異,“城六區是鏈家的目標市場,有1100多家門店集中在這里。”
記者了解到,在壟斷訴訟中,要界定相關市場并非易事。一份來自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指導文件顯示,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在學者看來,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也不唯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在公開信息中,鏈家對于自己的市場份額屢有提及。
記者查詢公開信息發現,鏈家成立于2001年,主要提供二手房、新房、租房、旅居房產、海外房產等房屋交易服務,已進駐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大連等28個城市和地區,全國直營門店數量超8000家,旗下經紀人近15萬人。
2017年11月,鏈家在58同城發布的一則招聘置業顧問的信息中提到,公司在北京擁有1500余家直營連鎖門店。而今年3月,鏈家官網曾宣傳稱,北京在售二手房中,超過80%委托了鏈家網,全市成交二手房中,50%來自鏈家網。
此外,在鏈家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交易居間服務合同》上,其背面明確印有“北京市每售出2套二手房,其中就有1套是通過鏈家成交的;北京銀行每放出10元貸款,就有4.6元是鏈家協助辦理”的標識。這種論述加深了當事人對鏈家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
張正鑫律師介紹說,反壟斷法規定,當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的份額達到二分之一時,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他說,根據鏈家官網和合同背面的宣傳文字,可以推定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為何要判斷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葉明看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認定其構成濫用市場地位的關鍵。他舉例說,如一個企業所占市場份額超過50%,基本可以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除市場份額外,還可通過交易價格、數量等具體情況來確定。不過,葉明坦言,要界定相關市場、認定市場份額通常比較困難。
“企業是不是達到支配性地位,消費者獲取相關數據存在困難,因為他們掌握的數據往往是殘缺的。”為此,邱寶昌建議,相關部門、相關協會、中介公司應提供一些真實數據,以便消費者根據這些數據進行判斷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