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晚報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日前,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領導職務。
央企領導不得自定薪酬獎勵
對于公眾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實施辦法》也特別要求,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準、備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同時,不得“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造成企業資產損失要承擔經濟賠償
《實施辦法》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的違規處理條款僅有4條,而《實施辦法》的責任追究條款多達11條。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不但要接受相應的處理,而且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違規進行職務消費的,在處罰中還增加了“責令其清退超標準、超范圍部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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